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06-23 来源: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 【关闭窗口】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6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7年3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市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转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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