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7号)精神,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现将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公示。
按照《省医保中心阶段性缓缴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缓缴单位缓缴期间,单位无需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缓缴期满3个月内补缴到位。已纳入缓缴范围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不参加缓缴的书面承诺,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纳入公示名单的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名单公布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经办机构据此调整缓缴企业名单。
公示截止时间全省统一为9月30日。逾期将不受理提交承诺书。
市医保中心:2276313
安阳县医保中心:5063065
汤阴县医保中心:6218893
内黄县医保中心:7070991
林州市医保中心:6127399
滑县医保中心:8152115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