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的要求,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二、新生儿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2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