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转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3-12-28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任海凤 【关闭窗口】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转发此文件,省局文件有三块内容未明确,本次转发文件中进行明确。

  一、豫医保办〔2023〕77号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此项内容,《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办〔2004〕38号)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已有规定,本文再次明确。

  二、豫医保办〔2023〕77号第十二条“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我市以前转移接续中断缴费,是不补不追,本次上级规定转移接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可补可追。故经过讨论,借鉴灵活就业中断3个月视为自动退保的规定,本次明确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期不补收保费、不追溯报销。

  三、豫医保办〔2023〕77号第五条“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未详细规定待遇享受时间,本文借用《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安医保办〔2022〕26号)规定,明确“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职工医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年度内就业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暂停职工医保后恢复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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