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规定“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对困难群众在延长缴费参保的待遇享受时间进行明确。
困难群众实行动态参保、应参尽参管理,全年都是参保期,如果与一般居民一样设置30天等待期,特别是年底新认定的困难群众,不利于对他们进行参保动员,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利于宣传动员,让困难群众尽快纳入医保保障范围。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