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干部和2007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资格人员更改医疗费结算模式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09-29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彭靓 【关闭窗口】


关于离休干部和2007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资格人员更改医疗费结算模式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老干部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7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拨付的通知》(豫医保中心函〔2024〕36号)要求,规范医疗费结算方式,做到全流程进系统、全规则进系统、全数据存系统,实现全闭环留痕管理,未实行线上结算的离休干部、2007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资格人员(以下简称“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全流程线上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更改结算模式涉及人员为2024年8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的离休干部和2007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资格人员,未纳入管理的离休干部和2007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资格人员不再增加。

二、离休干部按《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7号)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直接联网结算。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及转诊转院的离休干部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保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含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依托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结算,参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执行。

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离休干部执行。

三、2024年离休干部异地就医预付金暂按3000元/人/年标准筹集,以后年度按我市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筹集。

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异地就医预付金暂按3000元/人/年标准筹集,以后年度按我市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筹集。

四、定点医药机构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结算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经办程>(试行)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2〕19号)执行,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48号)执行。

五、各级医保局、老干部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医保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服务和监管工作,老干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解决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保障的资金筹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保障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工作,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的健康运行。

六、各医保局、老干部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健委要根据本次经办模式调整,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和费用结算流程,确保离休干部和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变,不得挤占挪用医保基金。

本通知自2024年101日起执行。

 

 

                                     2024年9月19日





关于《关于企业自收自支和差供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2007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资格人员更改医疗费结算模式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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